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孩子下校车后摔倒,学校该担责吗
2023-01-31 08:45:38
小学生张某乘坐校车到达学校后,在下车行走过程中,因学校操场路面有积水而滑倒,导致张某右门牙一颗折断。张某受伤后,未将此事及时告知家长。当日晚6时,家长在张某回到家中才发现小孩受伤。家长认为,学校对张某在校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未将张某受伤的情况及时告知家长而错过治疗最佳时间,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则以学生没有及时报告老师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家长诉至法院。
对于学校的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场所,安全责任重大,张某在学校操场行走时,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管理存在疏漏,对张某伤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梁振秋律师 撰写)
对于学校的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场所,安全责任重大,张某在学校操场行走时,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管理存在疏漏,对张某伤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梁振秋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