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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民法典上的“分居”是什么?
2023-01-31 08:43:50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能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民法典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民法典意义上的“分居”。民法典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梁振秋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