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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情侶分手梭要“恋愛支出”该不该给
2023-01-31 08:39:01
        小王和小翠相识恋爱到同居生活,期间小王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将其工资收入收入共二十六万元转给小翠,最多一次转账一十四万元,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小王以小翠不当得利诉至人民法院。小王在起诉中诉称我与小翠相识后,小翠负有债务,我出于結婚目的,把所有工资收入都转交小翠保管,並向銀行贷款一十四万元转給小翠偿还个人债务,不是无条件赠与,小翠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小翠辩称恋爱期间你情我愿各有付出,所有钱款均为小王自愿赠与,目的是讨我开心增进感情。且所转款项主要用于同居期间房租日常生活开支,小王本人受益并未遭受损失不应该返还。法院认为:小王向小翠款一十四万元虽然发生在双方恋爱同居关系持续期间,但小王一次性向小翠款一十四万元数额巨大超出了一般正常生活需求双方未提供证据对上述款的性做出明确约定的情況下小翠仅凭转款期间两人存在恋爱关系,主張属于无条件赠与并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此外小王和小翠同居恋爱期间,除小王转账的一十四万元款项相互转账数笔款项,均为明显超出双方经济条件,均在收入水平允许范围之内。属于双方自愿的相互转款行为,符合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得利益。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取得不利益他人财产因此受到失的法律事事实。《人民共和民法典9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得到得到的利益据此法院判決小翠小王返换不当得利一十四万元。
       
        对于恋爱期间一
明确向另一方提出大借貸行为,应当约定清楚注意保存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时注明款项用途等,能够证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维系恋爱同居关系。一方支出的明显超出本人经济条件的大额款项,贵重物品,一旦双方分手,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梁振秋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