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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中介公司虚抬房价“吃差价”,民法典支持买家说“不”
2022-02-25 07:59:21

 

 律师说法: 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王某夫妻与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冯某以800万的价格购买王某夫妻名下别墅。后冯某从王某夫妻处得知,其放盘价格750万元,差额50万元系中介自行收取。冯某因此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遂向王某夫妇提出解约。中介公司得知后,说服王某夫妻以冯某未依约付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冯某支付违约金80万元。与此同时,中介公司也以冯某未依约支付中介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支付中介费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从冯某与王某的微信及电话沟通中可以看出,中介公司作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方,存在自行加价50万元出售房屋给冯某,从而赚取相关差价的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有违作为地产中介服务方的行业规定,并违反了相关职业操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无权向冯某主张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咨询或买卖代理费及相应的违约金,遂判决买卖合同解除,驳回了支付违约金80万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产中介从事中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向买卖双方披露有关交易信息,促成交易,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践中,存在少数不良中介机构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及需要通过中介沟通的机会,对买方虚抬交易价格,对卖方则故意压低交易价格,以达到赚取房价差额利益的现象,即俗称“吃差价”的行为。这实质是不法房产中介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获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有违中介行为规范,亦有损消费者权益,更不利于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梁振秋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