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特大暴雨淹了地下车库 损失由谁承担
2021-12-10 10:10:45
律师说法:2020年“5·22”广州那次场特大暴雨你还记得吗?一场不可预料的特大暴雨来袭,导致一小区的地下车库被淹,“爱车”泡水,谁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协商未果,车主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停车场业主诉至法院请求裁决对方赔偿损失。
原告朱某为黄埔区某小区业主,每月向被告物业公司支付涉案车辆停车费400元,将车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双方未签订车辆保管合同。
物业在车库入口悬挂了《停车位管理规定》并特别载明,本停车场仅提供停车的场地,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本停车场概不负责,如对此规定有异议,请驶离本车场。
2020年“5·22”特大暴雨来袭,引发河水倒灌,造成小区地下停车场及部分业主车辆被淹。此次暴雨灾害造成小区地下停车场75台车辆浸水,其中便包括原告朱某名下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结合案件事实况,“5·22”特大暴雨的降雨情况确已超出被告的预见范围和排涝能力,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在暴雨过程中,被告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朱某和某物业公司,被告业主并非保管关系相对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振秋 律师撰写)
物业在车库入口悬挂了《停车位管理规定》并特别载明,本停车场仅提供停车的场地,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本停车场概不负责,如对此规定有异议,请驶离本车场。
2020年“5·22”特大暴雨来袭,引发河水倒灌,造成小区地下停车场及部分业主车辆被淹。此次暴雨灾害造成小区地下停车场75台车辆浸水,其中便包括原告朱某名下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结合案件事实况,“5·22”特大暴雨的降雨情况确已超出被告的预见范围和排涝能力,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在暴雨过程中,被告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朱某和某物业公司,被告业主并非保管关系相对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振秋 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