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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加拿大鹅”消费维权中如何运用民法典
2021-12-06 11:00:35
近日,有关“加拿大鹅”的消费维权事件持续发酵。面对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味道刺鼻等外观可见质量问题,消费者先是遭遇“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等歧视性“更换条款”,后又因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而陷入维权僵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加拿大鹅”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设置各类不合理条款门槛,既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会消费、善维权。 (梁振秋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