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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原理(五)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原理
2021-09-09 09:34:47
        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诉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从原告诉请赔偿500万元,一审法院判赔经济损失30万元与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到二审法院,以原审被告经正常商业渠道获得被诉产品,其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被诉产品中是否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情况下,将其投入商业利用,并未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所有诉请。纵观近几年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保护有关的案件,数量并不多,案由主要集中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造性认定、被控侵权芯片和涉案芯片的技术比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作创作的认定、主体登记时提交的样品是否为涉案布图设计的保护内容、是否存在共同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等,判赔金额以几十万居多。本文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念、权利主客体、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阐述有关内容: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布图设计权利人,是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是通过专利法或著作权法来保护布图设计,而是依据其特点,通过制定单行规范,将其保护起来,我国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专门的立法形式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中所有元器件之间的一种配置方式,是以一种抽象的信息状态存在,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其他无形财产一样,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且只有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才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但以下几种情况是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包括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即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权利用尽,布图设计权利人将布图设计或含有布图设计的元件产品投入市场后,对该布图设计有关的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禁止权。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侵犯其布图设计专用权,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撰稿人:唐淑萍实习律师  高全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