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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都有哪些?
2021-06-29 09:15:04

律师说法: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作为在环境诉讼中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一方主要包括: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由环境主管机关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撰稿人:杨正雄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