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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Said

男子语言性骚扰女同事被判赔近10万
2020-03-18 10:39:47

三月八日,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例性骚扰案作出判决, 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海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并作出判决。

   小强和小莉是上海某公司同部门员工,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小强几乎每天向小莉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有时,还会在晚上给小莉打电话。2020年3月,小莉终于不再隐忍,向公司领导反映。小强在公司要求下写了保证书,骚扰消停了一阵子。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小莉又接到了小强的电话,因为被骚扰长期失眠的小莉精神状态更加糟糕,连丈夫都发现了问题。最后,在病休治疗的同时,小莉在丈夫支持下报警,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给予小强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200元。去年底,小莉又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一审判决被告徐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理由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本案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民事追责,为遭受性骚扰的女性支起“保护伞”,给性骚扰者戴上“紧箍咒”。值此国际三八妇女节之际向性骚扰行为亮剑,彰显司法机关在保护妇女权益上的责任与担当,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撰稿人:梁振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