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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编:浅析保险行业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特点
2020-12-23 14:12:13

保证保险除了具有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即双务性、射幸性、有偿性外,还有所承保的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业务的开展资格具有特别许可性等特点。

   作为保险的对象以及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的差异显示出不同险种之间的区别。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的将因被保险人主观原因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列为除外责任,而仅仅是承保来自于意外事故或者是自然灾害的风险,即“纯粹意义上的客观风险”。而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义务人相关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将相关义务的履行作为投保的对象,例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债务的履行就是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许可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就是投保人对遵守某种特许营业或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义务的履行。因此,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则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即被保险人不能履约的这一“主观性风险”。

  • 开展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相关依据。

保险人只有具备合格的资质条件才能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并且须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由于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具有特殊的风险,因此,国家监管机构都严格控制这种特许经营权牌照的发放,在申请开办保证保险业务时,保险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以证明其具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实力。例如,其现有的业务技术条件专业的核保机构、高效的资信用调查机构、职业化的保险代理人以及安全的资本实力等等。

例如,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应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应包含“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并同时核准公司章程修改调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应依据批复开展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相关保险条款均应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

投保人(借款人)与被保险人(放款银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约定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借款。同时,投保人就该笔借款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证保险。

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XX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XX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XX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公司可上述约定在理赔后对投保人提起诉讼。

  • 保证保险案件管辖问题。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物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即被保险人是放款银行,保险标的物即为放款银行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即放款银行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