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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编:破产债权人地位与破产抵销权行使之关系
2020-12-21 09:34:39

【基本案情】

广州市XX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粤01破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有限公司对B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B公司管理人。

2018年11月14日,梅山物业公司向B公司管理人提交由梅山物业公司、梅山热电厂公司共同出具的《债务抵销通知书》。在《债务抵销通知书》中,梅山物业公司、梅山热电厂公司主张:根据梅山物业公司与B公司于2004年签订的《有偿使用土地合同》,梅山物业公司已收取B公司租赁保证金67080元,由于B公司自2017年9月起欠付土地租金、管理费、水费、电费等,截至2019年9月30日,B公司欠付梅山物业公司土地租金、管理费用、沙湾水费、污水处理费等累计34026.68元,欠付梅山热电厂水费、电费累计158828.75元,梅山物业公司、梅山热电厂公司决定行使抵销权,即租金保证金67080元首先用以抵销欠付梅山物业公司的土地租金、管理费用、水湾水费、污水处理费等累计34026.68元,剩余租金保证金再用以抵销梅山热电厂公司部分水费、电费33053.32元,抵销后租赁保证金余额为0,B公司尚欠梅山热电厂公司水费、电费125775.43元。

B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11月30日以梅山物业公司为对象出具49号《债权审查意见》,以B公司自成立之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情况正在进行审计而尚未出具《审计报告》为由对梅山物业公司申报的34026.28元债权暂缓认定,以梅山物业公司主张抵销的债务大部分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前一年内且抵销请求不能使B公司的财产受益为由认为梅山物业公司在《债务抵销通知书》中提出的债务抵销请求无效。B公司管理人于同日以梅山热电厂公司为对象出具55号《债权审查意见》,以相同理由对梅山热电厂公司申报的158828.75元债权暂缓认定并认为梅山热电厂公司在《债务抵销通知书》中提出的债务抵销请求无效。该两份《债权审查意见》于2018年12月3日邮寄送达梅山物业公司和梅山热电厂公司。

诉讼中,力丽工业公司主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故应当以债务人本身作为原告,管理人仅仅是诉讼代表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有权主张抵销,故梅山物业公司、梅山热电厂公司提出抵销主张的前提是具有债权人地位。梅山物业公司、梅山热电厂公司则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于该案;《企业破产法》所使用的债权人这一表述,仅系为了表述的便利而统一使用的称谓,《企业破产法》对于申报阶段的债权申报人亦使用的是债权人的表述,力丽工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反而证明了梅山物业公司、梅山热电厂公司的债权人地位已经获得认可。

 

【争议焦点】

一、B公司管理人是否有权提起破产抵销权之诉?

二、梅山物业公司、梅山热电厂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抵销?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主张的债务抵销无效。梅山物业公司和梅山热电厂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B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分析】

(一)关于破产抵销权之诉提起主体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的职责包括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涉及债务人的财产权益,管理人同意与否的实质是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权益进行处分。管理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抵销无效,属于代表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管理人对债权人的抵销主张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管理人提起诉讼,以债务人名义提起诉讼,管理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关于破产债权人地位取得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取得债权人地位必须经过以下法定程序:首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次,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再次,债权表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最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破产债权人的身份要通过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等法定程序才能最终确认。

 

【建议】

实践过程中,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的抵销主张时,管理人就会陷入比较尴尬的局面,根据破产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抵销主张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若要经过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等法定程序予以最终确认,往往需要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若三个月后债权最终得到确认,而管理人不同意其抵销主张,但此时已过了收到抵销主张的通知之日的三个月有效期,管理人已无法提起起诉。若三个月内债权人未最终得到确认,管理人提起诉讼,法院又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管理人的起诉。

对此,本人的建议是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的抵销主张时,若此时债权人尚未最终确认,管理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双方做笔录,告知债权人先撤回主张抵销的通知,在债权人身份得到最终确认后,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管理人的工作无非也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双方在清算过程中积极沟通协商,才更有利于推进清算过程,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丘豪律师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