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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运营中的公交车对于乘客的猝死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1-03-08 08:43:42

2019年8月8日,广州番禺一公交车上14岁男孩晕倒,司机知道后让车上乘客拨打120急救,自己则向领导汇报。虽然男孩母亲熊某及其它乘客多次要求立即送医,但遭司机拒绝。6分钟后,熊某将孩子抱下车准备自己去医院,公交车司机协助拦下一辆路过的小轿车后,继续开车运营。21天后男孩死亡,死因为突发心源性猝死,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50余万元,一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25万余元。

    对于本次事件争论的焦点在于,运营中的公交车对于男孩的猝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公交车司机的责任是安全送达旅客,不是救护车,明显判决不公。也有人认为公交司机出于人道主义应当救助,在孩子母亲和众多乘客的求助下,仍然坚持等待不肯送医,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发生在2019年8月《民法典》实施之前,所以应当适用当时的《合同法》,但是所涉及的法条内容,与《民法典》基本没有变化。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本法条中可以看出,公交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乘客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有所不同,本案中男孩的死因为突发心源性猝死,由于男孩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公交运营司机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之所以法院还是判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在于:《合同法》第301条(《民法典》第822条)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本案中,虽然公交司机没有亲自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其让乘客帮助拨打并确认了,也下车帮助拦小车送母子就医,应该说尽到了基本的救助义务。但是在母亲求助,及众多乘客的要求下,仍然拒绝送医,使男孩丧失了可能得到及时救治的机会。法院认为生命权高于一切,在乘客突发疾病面临生命危险时,公交司机应当以保障生命为第一要务。

    基于这样的原因,二审法院认为公交司机虽然存在着一定的过失,但这种过失是轻微的。故此,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公交公司赔偿8万余元。 (撰稿人:梁振秋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