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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Said

律师说法:吉林长春29中的女教师事件产生的法律责任
2021-01-05 09:33:10

近日,吉林长春29中的女教师王某某在校外有偿补课期间出轨学生家长,而且出轨发生在学生补课期间。19岁的女学生与母亲反映女老师和父亲关系有些暧昧,学生母亲没有多想,没想到女教师逐渐发展成与学生男家长同居关系,学生的母亲收集证据向长春市教育局举报,女教师与学生男家长在宾馆开房时当初被抓。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旦女学生母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学生母亲可以向男方即男家长请求损害赔偿。

   如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又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梁振秋律师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