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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的约定能否撤销?
2020-12-16 13:54:56

2016年11月,倪女士与陆先生离婚。考虑到尚未成年的儿子,倪女士与陆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离婚后,陆先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陆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陆先生辩称根据我国合同法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等相关规定,在房屋权利转移至其儿子之前,作为赠与人,他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陆先生儿子表示,在房产证上加他的名字是父母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该种情形不适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赠与人有权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属利他合同范畴 并非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倪女士与陆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抚养权归属、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有关房产的处理实为向二人之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条款并非在陆先生与其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故陆先生有关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倪女士、陆先生二人之子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陆先生履行相应义务。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关房屋的处理有效,判决陆先生履行离婚协议房产加名约定。(梁振秋律师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