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他人向你索要第三方联系方式如何处理?
2023-03-05 15:46:25
律师说法: 小王与同学小潘相约一起喝酒吃饭,酒过三巡,小潘向小王打听女同学小翠的联系方式,小王毫不犹豫就将小翠的电话号码和微信号全部转发给了小潘,事后小翠得知是小王将其电话号码和微信号给了小潘,于是小潘要求小王赔礼道歉,小王不以为然,认为小翠这是无事找事,为此向律师咨询其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告诉小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他人向你索要第三方联系方式时,你必须征得第三方同意,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的电话号码,微信号属于个人隐私,擅自转发和曝光他人电话号码和微信号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是一种违法行为。 那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梁振秋律师 撰写)
律师告诉小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他人向你索要第三方联系方式时,你必须征得第三方同意,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的电话号码,微信号属于个人隐私,擅自转发和曝光他人电话号码和微信号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是一种违法行为。 那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梁振秋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