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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Said

律师说法:夫妻离婚协议对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怎样才有效?
2023-01-05 08:58:55

 

   与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处房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房屋应属与刘夫妻共同财产。后来与刘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女方付某,但未办理物权登记变更手续,刘某离婚后,因与吕某存在尚存未履行债务作为刘某的债权人,要求对刘某名下的房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付某对吕某、刘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房产属于付某。法律是否支持付某得诉讼请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权利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仍为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付某名下的情况下付某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夫妻协议离婚分割的房产,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才受法律保护。梁振秋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