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CN EN
Diligence and team spirit
勤勉敬业团队精神

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员工离职后,公司官微使用离职员工照片构成侵权
2021-09-01 15:19:51
员工离职后,公司微信公众号仍使用其照片,能否要求公司删除?公司是否侵犯其肖像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某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使用前员工肖像照片未如约删除的民事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使用员工肖像照片的行为不构成对员工肖像权的侵犯,但员工与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其肖像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且离职员工也明确要求公司停止继续使用其肖像。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和第1020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肖像照片,并赔偿2800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对自己肖像进行制作、使用、公开,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1020条之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构成侵犯肖像权遂作出以上判决。(梁振秋律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