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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制度
2021-06-18 08:23:06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制度

 

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从而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创新需求日益增强,在整体观察比对原则下,被诉产品不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例如知名的马培德剪刀案,如果有局部外观设计,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只限定于手柄部分,则侵权就容易成立。因此,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设立,为充分保护设计人作出的设计贡献,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把设计人做出的原创并具有独特设计特点的设计进行复制或简单地改变,从而轻松规避侵权责任。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在第二条第四款中明确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新增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内优先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从原来的10年延长至15年,这意味着我们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同时,这也将给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判定规则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局部外观设计的定义

根据专利法的定义,“局部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设计的新设计。我国并不是首先施行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家,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都在我国之前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关于“局部”的定义也并不一致,美国和欧盟允许零部件作为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而日本和韩国则明确排除了零部件通过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能,对于我国纳入专利法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立法问答中对其进行阐述,表示至少应当排除两种情形:一是如果设计不能占据一定的实体空间,则不能构成“局部外观设计”,例如产品表面的一条非封闭的轮廓线;二、请求保护的“局部”应当相对完整和独立。此外,零部件作为完整产品中可以分离的部件,可以通过整体产品的获得保护,也可以通过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获得保护。可见,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定义吸收了国际先行实践和法律经验。

 

二、现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法律体系对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影响

我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构建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法律体系。

我国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和侵权判定中,采用的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5.2.4规定,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由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判断,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到判断结论。依据整体外观设计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的原则,虽然可将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看成是整体设计的要部,但必须达到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程度。否则,可能被视为与他人的在先设计相同,或者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致使宣告无效或认定侵权。实践中,同一性质的不同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新专利法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保护客体,弥补外观设计整理保护的局限,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必然对现行侵权判定规则产生重要影响,在侵权判断时既要考虑其所应用的产品及其在产品的部位,也要考虑其对整体产品的视觉效果的影响和该局部自身的视觉效果。如何对局部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整体观察,如何将区别点、相同点汇总后进行综合判断,将会与整体产品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原则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希望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基础上研究制定局部外观设计适用的“要件比对、综合判断”原则。

 

三、延长保护期限

我国1984年《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5年,届满可以申请续展3年,共8年。1992年修改专利法,改为10年,与实用新型一样。此次专利法修改,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为15年,此次修改为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创造条件,《海牙协定》要求,缔约方提供不低于15年的保护期。目前,我国企业在境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明显增加,为适应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需要,如我国加入该协定,那么我国申请人在其他《海牙协定》缔约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及获得保护,将会更加方便。

 

四、新增国内优先权

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当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此次《专利法》修改,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享有国内优先权的基础上,新增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从而降低申请成本,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设计、调整保护范围的机会,同时缓解了国内外申请人权利不对等的矛盾。

 

 

撰稿人:唐淑萍实习律师  高全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