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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编:“夫妻扶养义务”之案例评析
2020-12-22 15:01:53

作者: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韩曼莉

 

【案情介绍】

W小姐与Y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双方恋爱后不到半年即结婚。婚前,双方没有进行任何婚前检查,也没有向彼此透露家族史。双方婚后生活甜蜜,Y先生也对W小姐爱护有加。但好景不常,婚后第二年,W小姐因一场感冒,到医院检查身体时查出患上白血病。Y先生得知后,对W小姐的态度随之一百八十度大转变。Y先生开始找借口出差、夜归,当W小姐因无法联系Y先生后,致电Y先生母亲,获得的竟然是一句冷语“谁叫你有病?”

自此,Y先生像人间蒸发一般,无法取得联系。W小姐无奈,因治疗疾病需要大量医药费,随即,W小姐委托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先生依法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承担相关扶养费用。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Y先生应向W小姐承担“夫妻扶养义务”,并作出判决:一、Y先生向W小姐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用于治疗,直至w小姐治愈。(本案起诉时并未提起离婚诉求)

裁判理由:

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等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妻子可以要求丈夫在能力范围内承担其重病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必要开支。现就“夫妻扶养”及相关权利救济。

 

【案件评析】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凡逃避履行或故意不履行的,应承担法律的否定评价。

一、本案的丈夫Y先生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妻子可以单独提起“扶养费之诉”,也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追偿。

  1. “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由婚姻效力而生的法定义务。

  1. “夫妻扶养”的内容及必要性。

包括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相互尊重与慰藉。夫妻之间任一方出现患病、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需要扶养的,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承担扶养的义务。特别是在妻方因患病、怀孕导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等情况下,夫妻一方更应不弃不离、尽心尽到照顾、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已分居,但在法律上仍具有夫妻关系,妻方因患病至收入降低乃至无收入境况下,作为丈夫无论从道义还是法律上,均应承担作为丈夫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

  1. 提起“扶养之诉”的注意事项

1)诉前财产保全。

“扶养之诉”可以单独提,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为保障给付判决的执行,防止对方私自转移财产,本律师建议当事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还要注意必须于三十日内立案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提起诉前保全,还要有能证明情况紧急等必要证据。

本案中,妻子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或丈夫个人财产中用于扶养的部分进行查封、冻结。

    2)先予执行申请。

     根据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子女抚养费、赡养费、夫妻扶养费用的纠纷,当事人可根据案情是否紧迫的需要,可直接向管辖法院对该“给付之诉”申请先予执行。

本案中,妻子患重病,急需手续医疗费,若符合前述情况,可以直接向管辖法院提起“扶养费给付之诉”,并同时申请先予执行。

  1. 证据保存。

    “扶养费”的标的一般都是现实已产生且未履行支付的费用。司法案例中,对于当事人已产生且已支付的部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费用单据,在需要对第三方履行付款行为前,应先向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方书面提出“给付扶养费”的意思表示或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以照顾女方为原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另,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夫妻因男方过错而离婚的,对子女抚养和住房、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应当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给女方造成损失的,男方应当予以补偿。

最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对于扶养费的给付基本照搬《婚姻法》第20条,没有太多实质的变化。而扶养费的给付标准、给付条件、给付方式等均未细化。实践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有一定数量的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考虑,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若能确认生活困难的事实证据,则夫妻共产不能折抵一方应给付的扶养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时应以照顾女方、无过错方为原则。本案中,若男方提起诉讼离婚,女方可以患重病、男方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有过错等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中的丈夫应依法履行夫妻义务,对患重病的妻子给予物质及精神上的帮扶。否则,妻子可以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

   

 

结   语

关于婚恋的几点温馨提示:

  1. 婚前充分了解,减少草率结离。

恋爱是婚姻的基础,了解是婚姻的基石。本案中,男女双方是恋爱一年后结的婚,感情基础不深,婚前了解可能存在相对不足。彼此认识不深,婚后感情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缺乏共同进退、相互依存的观念是男方选择逃避、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根本原因。

  1. 婚姻是门艺术,需要长期经营。

柴米油盐酱醋茶,物质与精神的结合,才是真实的婚姻。婚姻经营需要爱、需要情、需要有情怀,这种情怀叫做“宁静致远”。

  1. 婚前财产协定,规避部分风险。

对于婚前财产较多,彼此了解及信任度相对较弱的男女,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协定。婚前财产协定,最好公证或律师见证。

  1. 婚后矛盾升级,善用法律武器。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4条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可以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单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