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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体现之六
2021-06-01 10:00:49

律师说法:《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体现之六: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对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捐献,也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比如同胞兄弟姐妹,哥哥为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弟弟需要肾脏,哥哥不能实施捐献行为。

   《民法典》第1007条又规定: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出于救助他人的高尚目的,自然人可以依法将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或者遗体捐献给他人或者公益组织,但这不是买卖。进行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或者遗体的买卖行为,是违法行为。任何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以及遗体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行为,都在被禁止之列。(撰稿人:梁振秋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