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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Said

律师说法:二十一人遇难得马拉松越野赛相关方涉嫌何罪
2021-05-25 10:31:38

5月22日,在甘肃白银举办的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活动进行过程中,遭遇极端天气,21名100公里越野赛参赛人员遇难。甘肃省委省政府已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

  媒体在报道该事件时,几乎都提到了“极端天气”,似乎这是一场天灾。但也有媒体逐渐披露此次马拉松越野赛在活动组织、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许存在人祸因素。如果认为因素存在,此次马拉松越野赛活动的相关方就可能涉嫌犯罪,涉嫌了何种犯罪呢!

马拉松越野赛,是一项体育比赛。

  据媒体报道,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由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以“征战黄马·问鼎石林”为主题,包括乡村振兴健康跑、21公里越野赛、100公里越野赛三个组别。其中参加马拉松越野赛的参加人数是172人。整个活动的参加人数,除了乡村振兴健康跑、21公里越野赛、100公里越野赛三个组别的参赛选手之外,至少还应该包括近距离围观群众和活动现场工作人员等。活动的参加人数肯定是远远多于172人的。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是条例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根据媒体报导现场人数可以认定此次活动为大型群众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活动的主办/承办方在举办这次活动的过程中有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完全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而无任何疏忽与过错,如果确实存在过错,则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此次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量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撰稿人:梁振秋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