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法人就是公司,自然人就是公司里面上班的人。”一直以来,很多人就是这么理解这两个词语的,殊不知交易中如果混淆了法人和自然人,法律风险会大幅上升。
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系列法“人”与自然“人”之争案,涉案金额多达千万元人民币。
【案情回放】甲方公司生产的原料在市场上颇具竞争力,订单络绎不绝,与多家公司建立了长期的采购关系。对于业绩上的腾飞,公司的销售经理周某居功至伟。采购商谈起某公司便想到了周某。按照合同约定,乙方采购商收到甲方公司提供的货物后便会依照约定将货款打入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银行账户。不过近两年甲方公司的客户均收到周某推送的信息。“公司最近涉诉,之前收款账户被法院冻结了,你汇款过去不方便,可以先汇到我的个人账户,我明天给你寄一份确认收款的承诺书。”由于合作多年,很多客户均未对周某的话产生质疑,便将交易款便打到了周某的账户。几个月后,客户却收到了某公司总经理陆某要求交付货款的来电。某公司与数家合作公司就涉及上千万的交易款争执不清,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甲方公司与乙方买家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1、乙方应当将货款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入甲方公司名下账户;2、甲方公司不接受乙方现金支付方式;3、买家只有获得了甲方公司印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后方能允许向甲方公司指定人员支付货款。审理中,买家提供的收条或为周某个人手写,或收条落款印章为周某私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周某为甲方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并没有足够的客观表象使乙方买家有理由相信周某具有代理甲方公司收款的权限,而买家多次向周某个人账户进行大额转账及向周某个人支付大额现金,显然是对周某职务代理权限过于轻信,对争议及风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主观上亦不属于善意且无过失,不能认定买家向周某个人的付款对甲方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周某无权代理公司进行收款,买家的付款行为不能受到代理制度的保护,付款效力只针对周某个人,与甲方公司无关,乙方的货款支付行为无效,应继续向某公司支付货款和相应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律师提醒:交易市场中存在诸多风险。本案中,尽管乙方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了甲方公司内部的员工周某,进行了付款行为,但是商事主体不同一般的自然人,在交易中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应谨慎审查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梁振秋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