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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受害人自身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023-08-22 08:34:10

律师说法:李某晚饭后在街道行人道上散步,在行人道上被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碰撞倒地送医院经抢救多日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抢救期间支出医疗费二十多万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被碰撞倒地导致自身多种疾病联合作用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某亲属向王某、快递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及丧葬费、抚恤金四十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被碰撞倒地导致自身多种疾病联合作用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不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家属向律师咨询,保险公司以被碰撞倒地导致自身多种疾病联合作用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提出拒赔涉及到损失参与度问题,所谓损伤参与度,一般是指在侵害人对受害人的侵害与受害人自身特殊原因共同存在的损害赔偿争议中,侵权行为在受害人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受害人自身的多种疾病属于个人特殊体质,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受害人而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能代表其具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为受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李某个人特殊体质不属于受害人过错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体质作为已经存在的事实,不受人主观意识的影响,因此特殊体质人群不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过错。此外,个人体质仅仅是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有影响,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影响,如果保险公司以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有影响实际就是适用了“当事人对损失参与度”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明显对受害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梁振秋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