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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陈某与周某签订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能否撤销呢!
2020-12-08 15:38:04
法律天天讲: 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单独所有,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负责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份协议办理了公证。之后陈某以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其明显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陈某与周某签订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能否撤销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二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某与周某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共同财产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做了公证,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份协议书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陈某主张撤销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梁振秋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