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2-09-19 08:30:36
小王和翠花于2013年登记结婚,且签有婚前财产协议,婚后矛盾不断,2016年初起分居,同年7月,陈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陈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小王父母于2015年11月分别向小王银行卡账户转入2.9万元和2万元。小王使用上述款项购买轿车一辆,并于2015年12月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5月,小王向父母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其于2015年11月因购买车辆而向父母借款4.9万元,2018年6月,小王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和其妻子翠花归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相应利息。小王向父母所出具借条上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律师认为,小王出具的借条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无法证明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小王收到了父母的两笔款项,也出具了借条,从形式上看,双方之间似乎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但是,从借条的形成时间上看,有悖于借贷双方会在付款前即明确借贷关系的通常做法。而且,小王与翠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双方还签有婚前财产协议,小王在收到父母的款项及向他们出具借条后,都未告知过翠花,小王的借款行为明显有违常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小王以个人名义向父母借款的,没有无夫妻双方的签名,翠花也没有对借款进行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王父母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或还款日期,也未对欠款进行过催讨,而在小王再次起诉与翠花离婚之时才提起本案诉讼,结合小王在夫妻分居后对外借款以及单方出具借条的行为,依法不能确定该款项属于翠花应当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梁振秋律师 撰写)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小王收到了父母的两笔款项,也出具了借条,从形式上看,双方之间似乎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但是,从借条的形成时间上看,有悖于借贷双方会在付款前即明确借贷关系的通常做法。而且,小王与翠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双方还签有婚前财产协议,小王在收到父母的款项及向他们出具借条后,都未告知过翠花,小王的借款行为明显有违常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小王以个人名义向父母借款的,没有无夫妻双方的签名,翠花也没有对借款进行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王父母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或还款日期,也未对欠款进行过催讨,而在小王再次起诉与翠花离婚之时才提起本案诉讼,结合小王在夫妻分居后对外借款以及单方出具借条的行为,依法不能确定该款项属于翠花应当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梁振秋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