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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Said

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可转让—— 金融机构将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受让人能否主张受让日后按年化24%计收利息、罚息等费用?
2022-04-11 07:19: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修改以前,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均为年化24%。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之后借款合同根据出借人是否具有金融机构资质,而适用不同的利率上限标准,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规定》,其借款利率上限仍为年化24%。
笔者团队在2019年开始处理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实践中,金融机构存在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后将《贷款合同》债权对外转让的情形,《民间借贷规定》修改后,当债权受让人为非金融机构时,受让日后是否可继续按年化24%计收利息、罚息等费用,值得探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主债权转让时,其从属的权利原则上也随同转移于受让人。所谓从权利,是指担保(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及金钱担保)及其它从属权利(利息、债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权属于从权利,随借款本金主债权转移自无疑问,但金融机构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民间借贷规定》修改以后,金融机构因具有金融资质对借款人享有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出借人的权益,即可按照年化24%的利率标准要求借款人承担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该权利专属于金融机构,是否可以转让存在疑问。从文义理解,按照年化24%的利率标准收取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权利专属于金融机构而不得转让,非金融机构受让债权后,只能根据《民间借贷规定》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超出部分无权收取。
笔者经检索发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转让该部分利息请求权,中院二审维持的案例。一审法院认为,超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计息属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A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无法从信托公司处以债权转让方式继受该等权利,其受让债权后可主张的逾期利息,仍应受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逾期利息上限的限制。具体到本案而言,以债权转让日为基准日,之前原属信托公司的已产生的逾期利息,可转让给A公司,即按A公司所主张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而自债权转让日之后,A公司仅可按债权转让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为限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上诉主张要求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A公司受让中国信托的案涉债权支付相应对价,对于其受让之前的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24%计付,但对其受让案涉债权之后的逾期利息计付标准仍应按年利率15.4%计付。可见,广州地区已出现否认 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可按年化24%的利率标准主张受让日后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司法观点。
由此,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在受让金融机构贷款债权时,应当引起注意此问题,避免错误计算贷款债权,产生过高预期,引发资金风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规定》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批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批复所述七类组织因具有金融机构资质,受让贷款债权理论上仍可按照年化24%的利率标准收取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如原金融机构拟将债权转让的,可优先考虑以上主体。
修改后的《民间借贷规定》有许多要点值得我们注意,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本文探讨了金融借款债权的利息等从权利的转让,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提示和帮助。
(撰稿人:王建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