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外卖骑手致第三人损害的法律适用
2021-10-19 15:51:05
律师说法:“外卖”已经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外卖平台多是采取“外包”或者“众包”的模式招募骑手。外卖骑手急于完成配送置交通法规不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与日俱增,外卖骑手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责任保险或者责任保险无法覆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如何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 如果外卖平台经营者一概不承担责任,则势必造成外卖骑手责任过重,这不符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初衷,也无助于外卖行业的长远发展。
对于自营骑手、众包骑手与专送骑手而言,其对平台经营者的从属性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在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相应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应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自营骑手而言,由于其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平台经营者应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骑手享有追偿权。就专送骑手而言,部分专送骑手系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从事外卖配送的,根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骑手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平台经营者(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那些不属于劳务派遣的专送骑手则与平台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故平台经营者原则上无须担责。至于众包骑手,由于众包协议一般都会明确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故平台经营者原则上无须对众包骑手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除了通过具体用工模式来确定个案中外卖骑手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外,管理者应强制性要求外卖平台经营者为骑手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这样可以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既能够激励平台创新、防止平台经营者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又能够充分救济受害人,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促进互联网外卖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梁振秋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