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成功案例|成功为受家暴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09-27 08:28:37
【案情简介】
方某与何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何,现3岁。何某在广州某大学毕业后就一直留在广州工作,并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认识了广州本地姑娘方某,在何某的猛烈追求下,双方便以结婚为前提建立恋爱关系。
很快,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为了让小两口早日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方某父母提出让何某搬到方某父母家与方某一起居住以节省何某在外租房的费用,抱着共同经营婚姻的美好愿望,何某和方某同意了方某父母的提议。
共同居住后不久,何某与方某、方某父母矛盾频发,但双方最终还是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让方某和方某父母意外的是,结婚后何某会经常因为小事与方某一家起口角,甚至与方某父亲老方拳脚相向。
方某怀孕期间,深夜醉酒回家的何某更是当着方某、方某父母的面以自残方式恐吓方某及其父母,何某把自己弄得头破血流,虽然并未让方某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但却让方某感受到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几近崩溃。
婚生儿子出生后,何某不仅没有改正自己的坏脾气,反而变本加厉,慢慢地发展成了严重的家庭暴力!
在一次临时起意外出吃饭的情况下,何某竟然因为方某出门装扮耗费太多时间而当着年幼的儿子的面,拿起手边的摆件直接砸向方某,为保护孩子,方某因此手部被擦伤,事件最终在保安的介入下才得以平息。
不久后,何某再次因为吃饭的问题对方某大动干戈。一次何某、方某带着孩子到何某朋友家做客,因天色已晚孩子需要就寝,方某多次提醒何某要早点回家,但何某却认为方某让其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而心生怨恨,突然就踢了方某一脚,抱着孩子的方某差点摔倒在地。
经历多次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后,方某搬离与何某共同居住的房屋中并向何某提出离婚。
何某来到方某临时居住的地方求和,但态度依旧蛮横,协商过程中拿起手边的物件就从窗外扔,慌乱中方某只能向小区保安以及警方求助。
痛定思痛的方某找到律师求助。因何某不同意离婚,方某只能提起离婚诉讼,但方某同时也面临着遭受何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了让方某在离婚诉讼中能够免遭何某的暴力对待,在律师的建议下,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裁定】
本案中,方某与何某是夫妻关系,何某与方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发生争执,令方某身体受到损伤,精神上也趋于紧张、焦虑。综上,方某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何某殴打、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方某。
本裁定有效期为两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律师评析】
一、办理涉家暴离婚案:离婚诉讼与保护令申请可同时启动。
对于涉家暴的离婚案件,由于施暴方具有通过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来处理双方婚姻矛盾的先例,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高。
同时,离婚诉讼的周期一般为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但受到网上立案、诉前调解、离婚冷静期、法院送达效率、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之日至法院出具离婚判决之日的时间间隔往往超过六个月,长则可达近一年的时间。
因此,为保障涉家暴离婚诉讼受暴者一方的人身安全,在提前离婚诉讼的同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而保障受暴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助力离婚诉讼的有序进行。
二、针对肢体暴力情节并不明显或只有精神暴力的家暴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结合证人以及施暴方自认两个角度进行举证。
本案中,何某长期对方某实施的主要是精神暴力,因此,如何呈现何某对方某造成的精神侵害是难点。律师通过对何某与方某的婚姻关系进行全局了解,协助方某调取了多次家暴发生后的报警笔录,并指引方某收集曾经目睹其与何某婚姻矛盾的邻居、小区保安等的证人证言。最后结合何某曾经写下的保证书以及其他与证明何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成功向法院证明何某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并获得法院颁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遭受肢体暴力,可以用伤情鉴定、报警记录等方面予以佐证,但对于遭受精神暴力,则较难证明。因此律师建议,对于遭受精神暴力的个案,应借助证人以及施暴方自认等证据,证明受暴方具有遭受精神暴力的事实或具有遭受精神暴力的危险。
(案件经办人:黄晓颖律师)
方某与何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何,现3岁。何某在广州某大学毕业后就一直留在广州工作,并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认识了广州本地姑娘方某,在何某的猛烈追求下,双方便以结婚为前提建立恋爱关系。
很快,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为了让小两口早日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方某父母提出让何某搬到方某父母家与方某一起居住以节省何某在外租房的费用,抱着共同经营婚姻的美好愿望,何某和方某同意了方某父母的提议。
共同居住后不久,何某与方某、方某父母矛盾频发,但双方最终还是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让方某和方某父母意外的是,结婚后何某会经常因为小事与方某一家起口角,甚至与方某父亲老方拳脚相向。
方某怀孕期间,深夜醉酒回家的何某更是当着方某、方某父母的面以自残方式恐吓方某及其父母,何某把自己弄得头破血流,虽然并未让方某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但却让方某感受到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几近崩溃。
婚生儿子出生后,何某不仅没有改正自己的坏脾气,反而变本加厉,慢慢地发展成了严重的家庭暴力!
在一次临时起意外出吃饭的情况下,何某竟然因为方某出门装扮耗费太多时间而当着年幼的儿子的面,拿起手边的摆件直接砸向方某,为保护孩子,方某因此手部被擦伤,事件最终在保安的介入下才得以平息。
不久后,何某再次因为吃饭的问题对方某大动干戈。一次何某、方某带着孩子到何某朋友家做客,因天色已晚孩子需要就寝,方某多次提醒何某要早点回家,但何某却认为方某让其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而心生怨恨,突然就踢了方某一脚,抱着孩子的方某差点摔倒在地。
经历多次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后,方某搬离与何某共同居住的房屋中并向何某提出离婚。
何某来到方某临时居住的地方求和,但态度依旧蛮横,协商过程中拿起手边的物件就从窗外扔,慌乱中方某只能向小区保安以及警方求助。
痛定思痛的方某找到律师求助。因何某不同意离婚,方某只能提起离婚诉讼,但方某同时也面临着遭受何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了让方某在离婚诉讼中能够免遭何某的暴力对待,在律师的建议下,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裁定】
本案中,方某与何某是夫妻关系,何某与方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发生争执,令方某身体受到损伤,精神上也趋于紧张、焦虑。综上,方某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何某殴打、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方某。
本裁定有效期为两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律师评析】
一、办理涉家暴离婚案:离婚诉讼与保护令申请可同时启动。
对于涉家暴的离婚案件,由于施暴方具有通过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来处理双方婚姻矛盾的先例,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高。
同时,离婚诉讼的周期一般为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但受到网上立案、诉前调解、离婚冷静期、法院送达效率、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之日至法院出具离婚判决之日的时间间隔往往超过六个月,长则可达近一年的时间。
因此,为保障涉家暴离婚诉讼受暴者一方的人身安全,在提前离婚诉讼的同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而保障受暴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助力离婚诉讼的有序进行。
二、针对肢体暴力情节并不明显或只有精神暴力的家暴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结合证人以及施暴方自认两个角度进行举证。
本案中,何某长期对方某实施的主要是精神暴力,因此,如何呈现何某对方某造成的精神侵害是难点。律师通过对何某与方某的婚姻关系进行全局了解,协助方某调取了多次家暴发生后的报警笔录,并指引方某收集曾经目睹其与何某婚姻矛盾的邻居、小区保安等的证人证言。最后结合何某曾经写下的保证书以及其他与证明何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成功向法院证明何某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并获得法院颁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遭受肢体暴力,可以用伤情鉴定、报警记录等方面予以佐证,但对于遭受精神暴力,则较难证明。因此律师建议,对于遭受精神暴力的个案,应借助证人以及施暴方自认等证据,证明受暴方具有遭受精神暴力的事实或具有遭受精神暴力的危险。
(案件经办人:黄晓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