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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原理(六) ——植物新品种保护原理
2021-09-17 09:22:58
        纵观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主要以大田作物的品种权维权案例为主,第一个典型案例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柚子“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本案依法认定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范围,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的是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通过繁殖材料保护授权品种,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销售蜜柚果实不属于品种权侵权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出了判定繁殖材料的三个条件,即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和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明确了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本案虽以原告败诉告终,但无性繁殖材料认定等法律问题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折射出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主要难点包括保护水平低、维权取证难、损害赔偿低等问题。本文从植物新品种权利主客体、权利范围、授予权利实质条件、法律责任等角度诠释有关法律原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被授权的植物品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林业和草原局确定和公布。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利的实质条件:一是新颖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二是特异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三是一致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四是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五是名称区别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一般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新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均从授权之日起算。
         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撰稿人:唐淑萍实习律师  高全龙律师)